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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官方网站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3浏览量:

为了巩固leyu乐鱼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使leyu乐鱼精神文明创建再上新台阶,根据《山西省直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精神文明奖的设立和奖励范围:在学院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学院设立精神文明奖。精神文明奖奖励范围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年底发放。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12月份工资收入的两倍计发,离退休人员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可获得精神文明奖奖励:能认真贯彻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决议决定;能模范执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能踊跃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能按时完成学院精神文明创建任务;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获得精神文明奖奖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尽力参加学院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讲文明、讲科学、树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精神文明奖按一个月工资收入标准发放:非客观原因个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教学、科研、管理等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未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年精神文明奖奖励:凡因个人行为给学院安全稳定和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加入邪教组织,参与邪教活动,传播邪教信息的;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擅自脱岗、非公派外出等不在岗超过一个月的;教职工个人在校园内未经申请私拉标语、条幅、乱贴信息广告、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上乱发信息,影响到校园环境秩序的;其他经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认定,对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或因本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七条 其它情况:新进人员以任免文件与调入报到计发精神文明奖;调离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取消精神文明奖;病事假人员以实际出勤按月计发;职称职务变动以聘任时间为准计发;内退人员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去世人员从次月停发精神文明奖。

第八条 考核和发放:每年年底,各系部(单位)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同时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考核,提出对本单位人员的发放意见,报学院文明办。院文明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或检查、考核的情况,提出精神文明奖的奖励发放意见报党委会审议批准。院人事部门造册,核定奖金数额。院财务部门按核定奖金数额,随工资发放。

第九条未尽事宜另行决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